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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容易埋伏的12个“陷阱”(上)你知道吗?

日期:2018-09-08

陷阱一:资格审查设置不严谨,“粗制”影响公平

在实际操作中,审查不严谨是招标文件的常见灾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采购人没有考虑周全而疏忽了条款的细节设定;另一方面则是某些采购人故意将此项条件写得含糊,暗示某特定的供应商中标。不论以上两种情况基于哪种原因,都容易导致某些供应商在招标文件中产生“擦边球”行为。

据中部某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称,由于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写明审查的具体事项,导致某些供应商在经营范围、技术等条件方面问题频出。比如,一家没有该招标项目经营权的供应商,单凭一项类似的经营名称就顺利参与了投标,或者本来没有该招标项目经营范围的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先写上符合该招标项目的经营范围、技术等条件,之后在投标期间按照招标项目的要求临时更改公司的经营范围等。这两种情况的出现均与招标文件在审查方面的“粗制”有关,让本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顺理成章地参与了投标。

解决方案

严谨的资格审查条件可以减少“临时抱佛脚”“擦边球”等情况,尤其是有些供应商为了硬套招标项目,临时扩大其营业范围,其质量和能力是很值得怀疑的,存有这种行为的中标供应商将会带来非常恶劣的后果。针对这种情况,有业内人士建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审查资格作出严谨的限制性条件,并阐述清楚。比如,供应商参与投标时,其营业执照能否在某个时间段禁止更新;如果确因营业执照到期必须更新的,该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阐明更新的理由和更新后的资质、能力证明等。

陷阱二:资格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不明确,“张冠李戴”的现象时有发生

据一位招投标代理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因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要审查的时间、内容、主体是不同的,为了保障文件的封闭性,一般而言,要求两者的材料分开装,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却经常收到混装弄错的材料。而且,有的招标项目会收到成千上万份投标文件,有些材料是有密封要求的,一些混装的文件没法拆封,而且也显示的是错误材料,这种情况将导致审查不符合资格要求,投标无效。

那么,如何区分这两项审查呢?该负责人进一步作以详解,资格性检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除了两者的内容不同外,两者审查的主体也是不同的。资格性审查的主体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符合性审查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因为环节不同,两者审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一旦投标文件混装弄错,从环节、内容、主体而言都是错乱的,投标无效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解决方案

由于有些供应商不了解审查流程,才会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分不清,如果招标文件能事前给予说明,将会减少“张冠李戴”的错误。上述负责人继续表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此项内容时可以明确提出分装要求,并告知投标人严重后果,以提高投标人对两项审查的区别和重视。

陷阱三:有些专业性强的审查有名无实

“对投标人的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想要做好并不容易。一般而言,资格性审查集中在经营资格、专业资质等方面;符合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函、投标保证金、法人代表授权人、有关资格证明文件等符合招标文件的内容。”上述中部某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禁感慨,“有些专业性很强的招标项目是需要专业的技术才能鉴别和审查。对审查复杂的情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并不具备与之相匹配的专业能力,有些专家也许只是某个领域的专家,并不能完全了解审查的全部内容,也就无法对该项审查作出正确的判断,尤其在评审专家有限的时间内,工作难度更大了。”

解决方案

审查可以借助“外援”,即聘请法律、技术、测评等外部领域的专家参与到审查中来。但是聘请的专家数量比例、专业能力、资格条件也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说明,尤其需要给出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外聘的审查专家不得与投标项目有关,也需要与评审专家相分离,以避免串标、围标。

陷阱四:加分项或成隐形“门槛”

加分项一直被视为投标的“额外红利”,加分项是对投标人的业内影响力、资格的鼓励和认可,对中标结果影响重大。记者采访了多家代理机构,发现“加分项”是他们共同提到的容易出现偏差的地方,他们几乎一致认为,加分项被列入招标文件中将存在影响市场公平的风险,而且很容易遭到质疑和投诉。

受访者中的一位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表示,如果将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那么一些新成立的公司或是中小微企业将会处于竞争弱势。如此循环下去,结果就是,资历老、业绩高的大企业将越来越有招标市场,而那些新企业、中小微企业几乎很少有机会能够进入采购市场。这与我国当前扶持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是相悖的,也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也有另一家代理机构对此提出了相反的看法,他指出,为了保障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有些技术、专业要求高的采购项目确实需要看投标人的业绩、奖项的,这也可以在相关法律中找到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从采购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来看,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是中标、成交条件。基于现实而言,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如何在成千上万份投标文件中以最快的速度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呢?加分项就是一个很好的抓手,况且投标人有能力证明自己能够承担起采购项目,这与招标人的招标需求相匹配,何乐而不为呢?

解决方案

中部某省的一家代理机构针对以上两种观点采取了比较“中和”的解答,他建议,业内能否有一套除去业绩和奖项等加分条件以外、又能足够证明投标人资格和能力的评价体系呢?比如,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可以从质量、信誉、履约承诺方面作出保障,以此避免业绩、技术等作为加分项所引发的争议。

(中国政府采购报 高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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